1.基金架构
实务中,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说,目前主要采用的基金架构有两种,一是管理人与GP合一的架构;二是管理人与GP分离的架构。
1.1.合一架构
若是合一架构,这是目前监管部门比较喜闻乐见的一种架构,因为管理人和GP的权责统一,可更好地履行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但是,由于GP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的其他限制以及其他诸多因素,从管理人风险控制角度而言,一般有经验的管理人很少选择该等架构。
1.2.分离架构
历史上,监管层就是否允许分离架构以及分离架构是否会导致管理人规避信义义务这一问题做了专门、深入的探索和闭门论证。在多轮探索和论证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监管层始终围绕基金架构的合规以及LP的风险问题。为防止管理人可能通过分离架构来规避管理人的信义义务,AMAC要求采取分离架构的管理人与GP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同时,如GP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1.3.LP如何理解不同架构下的风险差异
从潜在责任角度而言,无论在任何一种架构下,LP均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架构对LP而言风险程度等同。
在GP和管理人合一架构中,无论从管理人信义义务角度还是LPA中GP所负合同义务,LP的追责都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反之,在GP和管理人分离结构中,GP可能只是一个SPV,当LP根据LPA追究GP责任时,即使胜诉,承担赔偿责任的仅是一个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SPV,是否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不确定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GP和管理人分离的结构也使得在风险爆发时管理人的压力减轻,这对管理人当然是好事,但是对于LP救济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追责难度。
1.4.更为复杂的架构
如果是双GP、三GP、Master-Feeder、上市公司+PE之类更加复杂的结构,LP的潜在风险将更大。
如在“上市公司+PE基金”的典型架构中,已经有若干类似基金爆雷。如果基金的退出策略中的“亮点”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出具的回购担保,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该等架构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因为私募基金的本质应该是通过IPO或者并购等方式退出。在中国市场上常见的回购或者回购+担保模式大部分属于带有融资性的安排。
我们注意到,市场上爆雷的基金案例中,相当一部分其结构中都有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出具的回购担保或差额补偿,很多LP只看到了这一点,而忽视了基金整体架构的风险以及退出路径的可行性。
给投资者的Tips:
√越复杂的结构越需要谨慎判断,因为复杂的结构将导致资金流向、合同权利、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诸多因素产生变化。
√任何复杂的结构都必须有清晰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退出路径安排,否则就意味着这个基金的投资者退出风险加大。
2.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投决会及顾问委员会通常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常设的三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不一样,前述三会均不是法律规定的必备内部机构。因此,对于LP来说,任何关于合伙人会议的条款均可以谈判。而从便利角度而言,设立合伙人会议确实有其必要性。
2.1.年度及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一般分为年度合伙人会议及临时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通常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固定的召开期限,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GP自主决定或经持有一定比例的合伙权益的LP提议召开。
通常LP对召集权和提案权并不重视。而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需要通过合伙人会议来决策的时候,如果LP没有召集权,那么将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
给投资者的Tips:
√签署LPA前须讨论会议召集权条款,可参照《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规定。
√FOF的投后管理中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