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投资者咨询私募基金的相关事宜,发现某私募基金将基金财产投资了场外期权交易,造成了投资者巨额的亏损,我们分析一下,这样的投资是否合法。
我们常说的私募基金一般指进行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因此基金投资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信托。
《信托法》的规定比较概况和原则,基金的规定还是要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私募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称私募基金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将私募基金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私募基金财产能否投资场外期权交易呢?什么是场外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的规定见于:《期货管理条例》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因此期权是期货交易中一种,以商品合约或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称之为商品期货交易或金融期货交易;以期权合约为交易对象的,称之为期权交易。
期权合约与公司股权激励期权逻辑一样,一般指在一定条件下,例如销售额做到多大,利润多少的时候,经营人员有权以事先商定好的价格(也可以免费)获得公司的一些股份;如果达不到一定的业绩,股东同时也是经营人员的股东则要以事先商定好的价格卖出公司股份;这种双向的约定,我们一般称之为对*。
但证券市场上的期权交易的是事先约定好的标准化的合约,市场内的交易者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交易,不需要也不能就条款再行商议。就买卖操作而言,期权的买卖和股票的买卖以及商品期货合约的买卖,很相似,不注意可能感觉不出来。
但期货和期权交易属于需要国家批准(行*许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因此场外期权交易是违法的,私募基金投资场外期权交易也是违法的,广大投资者不要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如果投资的私募基金参与了场外期权交易,要赶紧赎回,以免投资款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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