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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7 21:13:00

1.1.出资义务概述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承载着投资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履行出资义务是投资者最核心的义务。

1.2.出资期限和出资安排

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常见的出资安排包括以下几种:

(1)分期出资。分期出资是人民币基金中较为常见的出资安排。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已经在LPA中提前约定,可以约定固定的日期,也可以约定为在某一时限内根据GP发出的出资缴款通知分阶段出资;

(2)一次性出资。通常约定为在合伙协议签署后或者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某一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这种出资安排通常在为单一项目成立的基金、规模较小的基金、项目特别优质或者项目投资期较短的情形。比如为定向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而设立的基金,通常由于项目周期等原因,会要求LP在很短时间内一次性出资到位,以免错过市场机会;

(3)根据出资缴款通知的期限出资,行业里通常称为“CapitalCall”。这是规模较大且对IRR较为看重的基金中较为常见的安排。CapitalCall模式下,GP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及合伙企业的费用需要,随时向LP发出CapitalCall,LP根据CapitalCall要求的金额、出资期限完成出资实缴。此种模式对于GP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LP的出资能力要求较高,但是对于LP而言,资金占用率最低,因此较为成熟的GP和LP相对偏好此类出资安排;

(4)混合出资方式。除上述常见的出资安排外,我们在日常业务中还遇到过将上述几种出资安排混合运用,针对不同LP适用不同出资安排的情况。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通常会约定在申购时(或申购后某一期限内)一次性出资到位。

1.3.出资违约

由于出资义务是投资者最主要的义务,因此目前实务中,投资者违反出资义务通常会面临比较严苛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在LPA中,对于逾期缴付出资的合伙人(下称“违约合伙人”)通常会约定承担以下责任:

(1)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出资;

(2)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和赔偿金,该等滞纳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通常在抵扣合伙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相关费用后,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实缴比例分配;

(3)除了前述金钱上的违约责任外,通常LPA还会约定当LP出现出资违约情形时,GP有权采取剥夺表决权,扣留收益分配用以冲抵滞纳金和违约金,强制转让未出资部分或定向减少出资,甚至除名等措施。契约型私募基金中也有类似的安排。

因此,投资者应结合出资期限等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出资能力及违约可能性,留意出资违约责任的条款设计。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可自行约定,但是在亏损分担问题上,仍然要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LP对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均有承担的义务。

实践中,LPA中常见两种亏损承担方式,一种是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一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从私募基金监管角度看,如果LPA中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质上是保证不承担亏损的合伙人的本金不受损,属于变相保本,与私募基金的本质不符。法律不禁止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结构化安排,可以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但是该等比例设置应有内在的商业逻辑,不得变相保本保收益。

3.保密义务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对其因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实践中,GP经常会以此为由限制LP的知情权,或者要求LP签订比较严苛的保密协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样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给投资者的Tips:

√慎重决定认缴出资的数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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