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1日,证监会针对私募基金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计14条,主要包含强调事前监管、要求注册地与办公室一致、强调业务专属性以及明确出资架构机业务分工等内容。《若干规定》为自年证监会颁布《暂行办法》后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与私募基金行业相关的监管文件。在经济形势下行压力下,《若干规定》如何规制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投资方面的规定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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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得参与的投资活动?《若干规定》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①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②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干规定》第八条明确限制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系列非投资性活动。首先,需要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