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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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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是什么?

一、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类特殊的股权投资基金,两者有差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由该定义可看出,创业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为什么办法要单独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规定呢?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的说明,“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策目标实现。”

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税收扶持*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虽然根据办法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但从基金业协会核实的信息反馈,目前对于两种基金相应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后续会员服务并未做区别对待。

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还受创投办法约束

根据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策措施。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后者是年由发改委、科技部、财*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个部委共同发布的部门规章,从效力上讲由于二者均属于部门规章,在并未明确废止创投办法的情况下,两部办法应当同时有效。其次,后者应当认为是特别法,一般意义上而言,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所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还应当接受创投办法约束。

近期有私募早餐的群友表示,在注册时不太了解中基协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投基金的区别,在此站长通过一张表格对比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备注

设立形式

(1)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制

(3)契约制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契约型股权投资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形式,将募得的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或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

注册资本

各地的标准不同,一般而言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一般表述:从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2)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3)提供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服务;

(4)股权投资咨询服务。

一般表述:为创投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管理服务。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登记备案

1.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2.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对统二者的登记备案方式进行了统一。

投资限制

(1)对企业投资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2)投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3)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策、投资*策和宏观调控*策。

(1)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3)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税收优惠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凡符合一定条件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各地区在税收方面的具体*策不尽相同,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在税收优惠方面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

特别规定

无此特别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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