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可以自主发行基金产品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业务模式即私募投顾模式,本文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投顾资格条件,以及申请流程和常见问题做出梳理。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01
申请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从事投顾业务限制: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3、资产管理计划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本身、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4、证券期货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02
资管系统申请流程
1、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填报本机构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情况,T1个工作日后,机构投资管理人员信息将自动显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2、AMBERS系统中点击“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申请”,若符合条件,中基协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通过邮件方式告知申请机构。
中基协对于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申请的条件有四项:
1、申请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可登录下方网站查询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