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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专栏私募基金行业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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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篇

案例一:

私募基金是否能以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与被投企业签订的《增资协议》?——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案件: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主要事实: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增资,后上诉人以银行转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投资款。其后,上诉人发现,在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前,被上诉人的大量资本金被其实际控制人挪用,故上诉人主张《增资扩股协议》系在被上诉人以欺诈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请,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欺诈事实存在,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欺诈事实存在。首先,案涉协议并无关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关披露义务的约定,协议内容也不涉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专业的基金投资人,亦未要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在此前提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未主动披露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就此判定系出于欺诈上诉人(原审原告)的故意。其次,本案无明确依据表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披露案涉挪用资金的行为,足以导致上诉人(原审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案涉协议。换言之,本案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基于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金使用情况产生合理信赖,且该信赖对其订立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律师支招:本案的判决结果足以证明充分的尽职调查,外加一份内容严密的《投资协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是何其关键。试想,如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增资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方面),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悉数体现在《增资协议》中,再就一时无法发现的潜在风险以“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予以兜底,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就截然不同了吧!

案例二:

如被投企业未能如实披露其负债情况,并未能按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应构成根本性违反《投资协议》,作为投资方的私募基金有权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被投企业和/或被投企业的原股东赔偿损失(损失可按《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价为标准确定)案件:咸宁循环优选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主要事实:原告、被告1和被告2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1进行投资,并约定:在原告支付投资款后,被告1应及时向原告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登记于被告1的股东名册。并且,被告1保证: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其不存在未清偿借款或提供抵押、担保,对外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账外负债,若在工商变更完成之前产生任何负债的,由被告2承担债务清偿连带责任,若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1和被告2应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被告1承诺赔偿原告因任何陈述或保证的重大不实或违反或因违背任何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其他责任。此外,如被告1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2以全部投资款本金加年化12%收益的价格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全部被告1的股权。并且,如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此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投资款,但被告1却迟迟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还告知原告被告2持有的被告1的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因此被告1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另外,被告1的债权人已提起对被告1的破产申请且已被法院依法受理。遂原告向法院诉请依法解除《股权投资协议书》,并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退还股权投资款,以及按年化12%的收益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生效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因被告2持有的被告1的股权被冻结,造成被告1迟迟无法完成工商变更,因此被告2构成违约。此外,《股权投资协议书》规定了原告的回购权,现被告1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说明被告1违反了《股权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未能如实披露其负债情况。综上,被告1和被告2构成根本违约,《股权投资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1和被告2承担退还投资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令解除《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及判令被告1和被告2退还原告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来源:PE与TMT之法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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